第一种情况,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1)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