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
续签劳动合同,此属于“过期合同”问题。“过期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尽管
事实劳动关系在建立形式上存在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于
终止劳动合同还继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