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到期时间,即为该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继续与
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
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
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之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持续有效,也不等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而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