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原则 1.人
民法院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着重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
诉讼外资源、法不
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二、受理范围 2.下列
社会保险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保险待遇支付
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待遇损失的; (4)劳动者
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医疗费、
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
纠纷。 3.从事产品销售的劳动者,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业务
承包合同,仍是
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
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5.村委会、
居委会招用保洁员等人员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按
雇佣关系处理,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除外。 以上是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