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劳动关系跨越2008年,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关系跨越2008年,2008年之后仍
存续的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为以上五种情形的,支付20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基数、年限是否封顶,按劳动合同
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再分段计算。 (2)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满的。 (4)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A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B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工资基数标准 (1)月
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
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
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