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劳动合同解除而言,用人单位作为人事管理者,掌握着劳动者未领的工资以及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权力,而劳动者一般仅握有员工手册、办公用具等物件。在双方博弈过程中,用人单位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用人单位如欲解除劳动合同,可通过采用加大劳动强度、调岗、降薪、口头辞退等方式迫使劳动者离职,以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者自动离职,则要付出无法领取剩余工资与失业保险金、无法顺利转移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影响其再就业)的代价。而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以提前告知的形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故作为理性人,劳动者如欲解除劳动合同,其选择自动离职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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