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当事人双方无需续订劳动合同,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延长。除了法定顺延,劳动
合同到期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应该重新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在继续建立
劳动关系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
赔偿两倍
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