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上年的收入”应该是指上年你所得的
工资总额,即工资条上记载的应发工资而非
实发工资。 2、《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
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而您所说的“上年还没发的奖金”并没有包括在您的工资总额当中,且并未实际发放给你,也就是说您并未实际得到这笔奖金。你所在的单位并不因你的
辞职而造成此笔奖金数额的损失,相反受损失的人是你而不是你的单位。因此,这笔尚未发给你的奖金不能作为
违约金的一部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