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之诉既涉及到合同一方所解除的合同本身的有关情况,即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又涉及到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即
合同违约方的
违约行为是否构成
根本违约,还涉及到
合同解除后守约方的救济方式,即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本文拟针对前述问题人
民法院如何行使释明义务作些肤浅的探讨并就教于同仁。合同解除之诉指合同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而对方有异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
解除合同效力的
诉讼。[1]无论合同双方行使的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解除权,合同双方之间以及其与人民法院之间就约定条件、法定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都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这些条件是否成就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故当
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对条件是否成就的判断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的发挥至关重要。[2]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可以发挥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的引导功能,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