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
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规定的关键在于双方都有
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 如果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即“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