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仓储合同与
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区别,例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再例如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
当事人约定,而仓储合同均为有偿契约,等等。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他人保管财物。对于仓储
合同法律未加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仓储物,等等。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的原因,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因而在法律对仓储合同有特别的规定时,自然应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法律对其未设特别规定的,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对其有适用余地。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与法律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