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应承担法律后果。但是,符合〈劳动法〉针对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等等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提出”应如何进行,是否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也因为法律的不明确,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提出”的方式和理由不同,而最终形成不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