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费收取原则具体如下: 一、预交原则此原则是指
仲裁费用应在
仲裁立案时由
申诉人一方预交的原则。 二、
败诉方或无益方承担仲裁费用的原则此原则是指劳动仲裁费用由劳动败诉方或无益的仲裁行为者承担仲裁费用。 三、比例承担原则此原则适用于
仲裁结果中无显明
胜诉方的案例,也就是说,部分败诉承担部分仲裁费用。以
仲裁调解结案的案件按双方协商的比例承担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四、低廉原则此原则是指劳动仲裁费用较一般
诉讼费用更低廉的原则。事实上,
仲裁费的实际收费确实比法院的要低。 《劳动仲裁费和
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仲裁、鉴证费的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使用仲裁、鉴证费的机构,应有专人负责。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上级
劳动部门有权对下级劳动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统筹、调剂劳动合同鉴证费。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