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当事人因
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机构予以处理,经
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如该劳动争议确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
起诉期限内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
纠纷准予
撤诉或
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故当事人撤诉后,原仲裁裁决生效,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
起诉。但笔者认为如果因为原告所诉主体错误或请求内容不同,变更被告或申请事项后重新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因
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已发生变化,并依法经过
仲裁程序,可以依据仲裁裁决所告知的起诉期限依法起诉。 以上是劳动仲裁后起诉又撤诉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