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着重调解”的原则,维持了现行有关裁决前调解的规定。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劳动调解是纠纷双方意愿的碰撞、妥协,最后达成一致的过程,它能促使劳动者依照调解的结果去执行。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劳动者对调解结果反悔了、不执行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您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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