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般来说,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要求
当事人提交
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依据:《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 承担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
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
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
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
另案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