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向劳动者支付
双倍工资。也就是说,无论是谁的原因,只要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自
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在实践中,也确有少数劳动者不愿
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种况下,如果再让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则显然不公平。因此,我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无需支付
经济补偿金。因此,把这两方面的规定结合起来看,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要承担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