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劳动者拒绝
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以
书面形式通知限期签定,仍不签定的,书面通知
终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
劳动报酬。 超过一个月的,要根据该劳动者拒签的理由是否符合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在提高或维持原有
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提出与劳动者续
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
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但应当要求该劳动者写书面声明,说明拒签合同的理由,保留书面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