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
除名、辞退
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
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
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7)因
经济补偿和
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9)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 (10)法律、
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