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仲裁机构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
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
仲裁员名册。 仲裁庭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人的
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者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者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