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日常生活当中很多的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都不会做一些特殊的约定,但是也有一些夫妻会在结婚之前就约定双方取得的工资利属于个人,所有那么就不应当属于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还有一些法定的情形之下也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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