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父母是
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在子女姓名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外。《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
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但前提条件是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