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和配合的法定义务。 具体探视子女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
当事人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自行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
起诉解决。 《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
拒不执行有关
扶养费、
抚养费、
赡养费、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