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但是并不是符合以上情形,都可以提出
赔偿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还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一)
离婚损害赔偿的
责任主体是
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无过错方的配偶。首先,导致
婚姻破裂的原因是以上四种情形中的一种;其次,必须是
起诉离婚,如果是不
起诉离婚而仅依此条例提出赔偿请求的以及人
民法院不准离婚案件中,则请求不会得到支持。(二)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虽然,关于提出请求的时间法律上并无规定,但是可以参照以下标准: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则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项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一年内单独提出。3.如果在
一审时未提出,可以在
二审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