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一)补缴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1992年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有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
(二)补缴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数在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
(三)补缴比例
⑴补缴2006年6月30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⑵补缴2006年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四)记账计息
补缴金额到账后,参照企业员工补缴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补缴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后有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补缴。上述参保人员最早补缴时间为2004年7月。
(二)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办理补缴年度园区社会保险医疗个人账户和医疗统筹账户入账比例执行,并同时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从参保人员医疗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扣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三)补缴金额到账后,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企业参保员工补缴规定记载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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