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
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拘传。
《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