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
南昌青云谱法院第4审判庭,一起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开庭。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
协议离婚时,受到被告
胁迫而签订了一份内容极为不公的
离婚协议:孩子归原告(女方)、三套共同房产中的两套房产(合计面积260平方米)及车辆分割给对方、将一套30平方米的小房子协议给孩子,协议另约定被告无需支付
抚养费。被告
代理人答辩称
离婚时不存在胁迫,请法院驳回诉请。争论焦点归纳为签订此协议时,被告是否对原告进行过胁迫? 原告方就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这一问题,提交34份短信照片举证。在这34份短信照片中,
原告与被告就离婚时是否进行过胁迫反复争执。原告代理人在辩论环节指出,因为缺乏
证据意识,大多数公民自协议离婚遇到胁迫时未能及时录音录像或
报警。因此法院对这类证明目的的判断需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作出一个高度盖然性推断。这份离婚协议的
财产分割对原告是极为不公平的,两套房子分割给不带孩子生活的男方,女方带着孩子仅仅得到一套30平方米的小公寓,而且这套小公寓还是分割到孩子名下,更令人无法理解的是,男方还无需支孩子的
抚养费。不公平是完全可以根据生活常理推断的,因此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上述即为离婚协议
欺诈认定的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