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说
离婚协议书没有注明探视时间,请参考。 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在协议上约定一方无
探视权的条款属无效条款,因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 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时间,因法律也未明确约定具体探视的频率,那么在实践中,只要是合理的探视,
抚养小孩的一方就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