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
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
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以上就是
离婚协议书子女探视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