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
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如果信用卡欠了五万元以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能会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