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
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
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所以,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
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
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
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
普通合伙人。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