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因发
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
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
民法院
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研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