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没有法律
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但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可作为律师开展此业务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
代理人,参加
诉讼; (三)接受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
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
民法院的指定,担任
辩护人,接受
自诉案件自诉人、
公诉案件
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业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