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
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绝
续签(即强制赶人)。但要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在08年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务
合同到期不续签却依旧上班,不代表公司默认续签。但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第82条)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8年劳动合同法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