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国家规定的
劳动合同中必须体现的一项内容。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其次,
劳动法上的
无效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发生
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由此定义可知,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与否关键看它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