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务派遣员工享有来自两方的权利,一方是
用工单位,一方是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义务既是派遣员工的权利)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
劳动条件和
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
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
劳动报酬;(三)支付
加班费、
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义务主要是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遵守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