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
年休假);第十四条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
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
派遣单位依法支付
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
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因此,只要满足这两条的规定,
劳务派遣员工享有年休假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