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的问题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
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规定,企业因
雇用季节工、
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
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
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
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上例中
用工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企业支付给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无论是通过劳务公司支付部分还是直接支付部分,都可以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将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根据第15号公告,该部分工资、薪金支出,是可以作为用工单位福利费等税前扣除的基数。 除此之外的,可以列入管理费用列支。但没有规定你一定要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