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
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
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
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同时订立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
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劳动者的用工单位;(10)派遣期限;(11)工作岗位;(12)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