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的说明,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抵押人在抵押物灭失后是否需要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取决于抵押物是否是在抵押人处损毁以及抵押物灭失是否应该归责于抵押人。如果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或者抵押权人过失等因素灭失,且不可归责于抵押人,则不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否则需要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以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只存在于因抵押人个人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否则抵押人无需另行提供担保。这实际上等同于抵押物的看管保全义务到底由谁在承担的问题,如果在抵押人处则由抵押人负责,在抵押权人处则由抵押权人负责,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则当然不可归责于双方,此时就视作抵押权人的损失,当然抵押权人同时也享有因此获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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