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以录音带、录像带记载遗嘱的内容,是现代科技的产物。这种形式的遗嘱较之口头遗嘱更可靠,而且取证方便,不需要他人的复述。但是,录音带、录像带也容易被他人剪辑、伪造。
所以,我国继承法一方面承认录音遗嘱,另一方面又对录音遗嘱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依据继承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目的,是保证录制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因此,一方面,遗嘱人必须亲自清楚地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即不能由他人代述或转述遗嘱内容,且口述的内容要清楚、明白,而不能含糊不清;
另一方面,在遗嘱人录制完遗嘱后,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录音遗嘱的音像磁带上。遗嘱人在录制完遗嘱后,应将记载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实践中,如果您对其他继承人所主张的被继承人所立下的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的效力有质疑时,不妨注意收集其遗嘱订立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来证明。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取证以及认定遗嘱的效力,不妨咨询一下遗产继承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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