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员工主动辞职,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而被迫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员工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需注意,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较复杂。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属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致使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对于劳动者加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自己主动自愿延长自己的工作时间,另一种则是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等需要而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对于单位提出的加班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是享有拒绝的权利。不过若是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法律明确规定此时劳动者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要求,也就是属于强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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