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
离职证明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的,表示劳动双方终止
权利和义务。 离职证明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通知。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