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子女、孙子女是否有
赡养义务的条件有二:(1)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2)老人的子女无力赡养。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
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
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
犯罪者,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对
拒不执行有关
扶养费、
抚养费、
赡养费、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
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孙子女赡养了祖父母,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律上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发生,并在社会保障尚不发达或不具备的情况下,将祖辈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时的赡养义务,分配或者说强制分配给了有负担能力的孙辈,据此所产生的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义务,即为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法律在规定孙辈对祖辈的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的同时,并没有规定孙辈对父辈的法定赡养义务应当免除。根据《
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辈在两种情况发生时对祖辈有赡养义务。一种情况是“子女已经死亡”。这种情况发生,意味着孙辈对父辈的赡养义务不可能再发生;另一种情况是子女没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发生,往往意味着父辈需要自己的子女尽赡养义务,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受赡养的条件,如果自己的子女应对祖辈尽赡养义务而不应再对父辈尽赡养义务,父辈的生活将失去保障。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免除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孙辈应承担双重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