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也往往同
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
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
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
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
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
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
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
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
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
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
定金、
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
犯罪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