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以是否满十六周岁为界线又有所不同:符合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未满十六周岁的不认为是
犯罪;已满十六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前者是刚性的,是绝对的,没有裁量的余地;而后者是有弹性的,是相对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如何进行裁量是一大难题。有几条原则可以遵循:一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有特殊原因,未成年人本身的可塑性强,对于主观恶性不大,作案情节一般,有良好帮教条件的,可以不作犯罪处理。二是区别对待原则。这里的区别是指在认定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有所区别。不然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一种新的不公。总体上认定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的标准应更高一些。三是综合衡量原则。要从主观动机、恶性大小、行为手段、
危害后果、
抢劫数额、平时表现及成长环境等方面综合评价,以决定是否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