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民法总则胎儿
继承权是存在的。1986年出台的现行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遗产分割时,依据现行的
继承法,应当保留胎儿的
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
法定继承办理。专家指出,这个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权益的案件不断出现,因此在民法总则中,对胎儿权益更细致、更公平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出生前的胎儿开始,其继承遗产、接受
赠予等利益就受到民法总则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 民法总则不但对胎儿
遗产继承进行保护,还扩大到了接受赠予,并且确认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规定保护胎儿权益,比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民法总则对胎儿法定权利的强调,在实践中对于解决
纠纷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