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
债权人和
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
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其
营业执照。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四、公安机关对采取威胁、恐吓、诈骗、
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
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工作,并于年底以前,将贯彻情况分别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