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
抵押登记。
《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
抵押:(一)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
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
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
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