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虚假
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
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
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
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从性质上看,当事人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滥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从主体上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原被告之间常常经过共谋、串通以
转移财产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最终解决方式上看,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从行为方式上看,
虚假手段多样且隐蔽化:首先,由传统的直接
债权债务关系转向间接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从传统的
债权人身份向
连带债务人身份过渡;其次,当事人利用
协议管辖的规定,选择通过两个以上的法院分别获取债
权法律文书和执行法律文书,造成跨地域文书审核的现实牵制,增加法院审核诉讼真伪的难度。最后,当事人通常不到庭,而委托
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